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周**与被告覃**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覃**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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