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明清与覃**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周**与被告覃**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覃**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