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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县黄沙河镇黄岗村委第十一村民小组与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全州县黄沙河镇黄岗村委第十一村民小组诉被告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全州县黄沙河镇黄岗村委第十一村民小组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全州县黄沙河镇黄岗村委第十一村民小组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全州县黄沙河镇黄岗村委第十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西全州县黄沙河镇黄岗村委第十一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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