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广西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