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潘**等与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潘**、一审被告韩**、江西省高**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应按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96元(中国人民财**西省分公司已代为预交),减半收取3598元,由上诉人中国**司高安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