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陈**、陈**、陈**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原告向**申请免交受理费3533元,本院准许缓交。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通知原告缴纳受理费3533元,但原告明确表示拒绝缴纳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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