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枫**有限公司与广西桂**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枫**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桂**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枫**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307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308元,余下730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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