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待裁事项:法律文书笔误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将(2014)兴民二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10行的”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补正为”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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