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卢*、任*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方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庞**与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贺州**限责任公司与何*、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文春花、文星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广西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平果**红砖厂与武汉中扶**南宁分公司、中维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