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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责任公司与广西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柳州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70元,减半收取11335元,由原告柳州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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