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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加工厂与藤县**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藤县**管理局因食品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5)藤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藤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藤县**管理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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