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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