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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达**限公司与来宾市**岩砖厂、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裕达**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司)因与被申请人来宾市兴宾区福来页岩砖厂(以下简称页岩砖厂)、曾**、曾**、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民法院(2015)来民二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裕**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裕**司与曾**、曾**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另一个是页岩砖厂与曾延斌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处理是错误的;(二)本案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裕**司并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不存在构成代理的法律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的法律事实,原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判决裕**司承担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裕**司作为来宾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来华区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公租项目工程)的承包人,于2012年3月21日与曾**、曾**签订《项目责任承包合同》,约定将该项目工程分包给曾**、曾**具体施工,之后,曾**又委托曾延*处理其所承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一切事务。2012年6月8日,曾延*与页岩砖厂签订《页岩砖购销合同》,约定由页岩砖厂向曾延*供应一级多孔页岩砖,用于来华区廉租房项目工程建设。购销合同签订后,页岩砖厂依约提供了前述工程需要的一级多孔页岩砖共1213000块,总计货款828056元。页岩砖厂收到砖款共322720元(其中,有部分款项为裕**司直接向页岩砖厂支付,其余部分为曾延*支付),尚欠505336元。上述事实表明,裕**司是来华区廉租房项目工程的总承包人,其承包后将工程的具体事务交由曾**、曾**施工管理,虽然裕**司与曾**、曾**签订的是《项目责任承包合同》,但是曾**、曾**是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资质。同时,根据裕**司自认其将工程交由曾**、曾**实际施工后,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可以认定裕**司与曾**、曾**之间系挂靠关系。本案中,页岩砖厂根据《页岩砖购销合同》所提供的页岩砖均实际用于裕**司承包的廉租房项目工程,裕**司亦直接向页岩砖厂支付了部分砖款,故作为被挂靠人的裕**司应对挂靠人从事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据此判决裕**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裕**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裕达**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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