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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覃**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甘正隆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黎*清述称,申请人的外祖父甘**、外祖母钟**生育有申请人母亲甘*、1963年收养甘**。甘**、钟**与甘**系养父、母关系,甘*与甘**是姐弟关系。甘**于1979年逝世,钟**于1988年逝世。甘*于2005年8月病故,甘*生前生育有女儿黎*清,儿子黎*飚。甘**于2000年4月25日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其失踪前无配偶和子女,亲属仅有外甥女黎*清和外甥黎*,甘**亲生父母,由于甘**三岁时已被甘**夫妇收养,依《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甘**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因此而消除。因甘**1997年5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00年4月25日被法院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后至今已13年有余,一直下落不明,其户口已被公安派出所注销。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第(一)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甘**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甘**,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原住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北二巷36号。其与申请人系舅甥关系。甘**从1997年5月起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本院(2000)鱼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为失踪人。现甘**失踪已十三年,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其家属多方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发出寻找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甘**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甘**被宣告失踪已满十四年,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人民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现公告期已届满,仍下落不明,据此,可依法宣告甘**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甘正隆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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