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吴**、柳州**有限公司、广西**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申请执行吴**、柳州**有限公司、广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23日已将柳州**有限公司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1号之一的22317.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本案委托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本案己委托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张**申请执行吴**、柳州**有限公司、广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15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