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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赖**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被上诉人赖**及其委托代理人玉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因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上诉人黄**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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