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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