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黄安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69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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