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南**有限公司与黄**、黄安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黄安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69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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