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横**限公司与被告南**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横**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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