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6元,减半收取582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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