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广西远**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中国太平**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宁中心支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