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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樊**不服南宁**民法院(2015)南**终字第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樊*申请再审称:1、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为具有前置程序的异议登记确认之诉,与物权确认之诉属不同案由,不属于重复起诉;2、因本案属有前置程序的异议登记之诉,宾**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樊*的起诉并驳回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在没有正确裁判、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按照法院没有告知的诉权进行诉讼合法有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樊*曾于2013年向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樊*,请求确认宾阳县中华镇中华圩铺宅基地[土地证号原为宾国用(98)第770号,现为宾国用(2004变)第684号]的使用权为其购买并为其享有,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宾民一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驳回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樊*又以2015年3月10日对原为宾国用(98)第770号,现为宾国用(2004变)第6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登记为由,向宾阳县人民法院再次起诉樊*,请求确认宾国用(98)字第770号,宾国用(2004变)第6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宾阳县中华镇中华街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建房屋为樊*所有。由此可见,本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且本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判决结果,故樊*提起的本诉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樊*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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