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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