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堆齐牛录乡牧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堆依齐牛录乡人民政府与被告伊犁万兆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堆齐牛录乡牧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堆依齐牛录乡人民政府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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