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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限责任公司诉新疆荣**有限公司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了原告阿克苏地区瑞森**任公司诉被告新疆荣**有限公司、新疆指环**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克苏地区瑞森**任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荣**有限公司、新疆指环**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新疆荣**有限公司、新疆指环**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瑞森**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3元,已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阿克**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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