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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安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与被告安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新疆沙湾县乌兰乌苏镇黄家梁村4巷1号,应当按照地域管辖将此案移送至沙湾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房屋位于本市新市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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