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6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