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四**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新疆四**询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