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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四**询有限公司与张*、新疆四**询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四**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新疆四**询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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