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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市中山北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中山北路支行)与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市中山北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中山北路支行)诉被告吐尔逊阿依·阿**、亚**·布**、热孜瓦古丽·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普忠阿依·阿**、艾**·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中山北路支行委托代理人马**、阿**·克里木,被告亚**·布**、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吐尔逊阿依·阿**、热孜瓦古丽·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普忠阿依·阿**、艾**·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邮储中山北路支行诉称:2013年5月17日,原告与吐尔逊阿依·阿**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收购干果,对借款偿还方法和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予以约定。同时邮储三道岭支行与联保小组成员吐尔逊阿依·阿**、亚**·布**、热孜瓦**·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于2013年5月17日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成员对小组成员的逾期贷款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如期发放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截止于2015年5月25日,吐尔逊阿依·阿**尚欠借款本金49999.99元,产生利息12858.78元。鉴于亚**·布**与吐尔逊阿依·阿**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家庭共同债务。热孜瓦**·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音作为联保协议的连带责任人,负有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吐尔逊阿依·阿**、亚**·布**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999.99元,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12858.78元(截至于2015年5月25日)及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吐尔逊阿依·阿**、亚**·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435元及诉讼费用;3、热孜瓦**·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邮储中山北路支行陈述,因系统自动扣划,本金是49999.99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亚**·布**辩称,现在没有钱还借款,等年底才能还款。

被告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辩称,借款时已经评估了财产,借款人有能力还款,我们无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邮储**支行提交以下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1、吐尔逊阿依·阿**及其配偶亚**·布**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联保成员热孜瓦古丽·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不都热合曼、普忠阿依·阿**、艾**·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借款人及担保人个人信息、户籍信息及住址、夫妻关系。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各1份,证明吐尔逊阿依·阿**与中国邮政**司三道岭支行(以下简称邮**岭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联保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根据合同第六条承担责任的范围约定的事实。

3.吐尔逊阿依·阿**贷款申请表1份、证明本借款为吐尔逊阿依·阿**、亚**·布**共同签字申请的、收购干果用的、乡镇市三级政府批准的、联保的形式贷款的事实。

4.吐尔逊阿依·阿**的中国**银行对借款人的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银行对借款人的放款通知单(信贷系统打印),还款计划表各1份,证明邮**岭支行向吐尔逊阿依·阿**发放贷款5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事实;

5.诉讼费票据、律师代理费票据及律师费说明各1份,证明本案产生律师费435元。

6.利息计算表1份,证明吐尔逊阿依·阿**拖欠借据内应还利息为868.85元,期满后的罚息为11989.93元,共计:12858.78元;起诉之日之后计算罚息数额为每日30.90元。

7.对借款人吐尔逊阿依·阿**的借款逾期催收书回执2份,证明贷款逾期后,邮储**支行向吐尔逊阿依·阿**催收借款的事实。

8.送达费票据5份、律师代理费票据原件及律师费说明各1份,证明本案律师费435元及送达费150元。

9.文件原件一份,证明:中国邮政**司三道岭支行把这笔债权转到中国邮**有限公司邮储银行中山北路支行。

亚**·布**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称当时我们理解担保协议是丈夫给妻子担保,不是每户互相担保。

亚**·布**、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均未提交证据。

吐尔逊阿依·阿不都卡哈尔、热孜瓦古丽·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吐尔逊阿依·阿**以收购干果为由,向邮**岭支行申请贷款,金额50000元,期限1年,吐尔逊阿依·阿**与配偶亚**·布**签字确认。2013年5月17日,邮**岭支行与吐尔逊阿依·阿**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用途为收购干果,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按年利率9%,分期还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因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邮**岭支行与吐尔逊阿依·阿**、亚**·布**、热孜瓦古丽·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组成联保小组,为吐尔逊阿依·阿**的借款及因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5月17日,邮**岭支行向吐尔逊阿依·阿**发放贷款50000元。截止2015年5月25日吐尔逊阿依·阿**尚欠借款本金49999.99元,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12858.78元未归还。

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中国邮**地区分行下发哈邮银发(2015)19号关于停办三道岭支行信贷业务暨做好业务移交相关工作的通知,将邮**岭银行的业务移交至邮储中山北路支行。

上述事实,有邮储中山北路支行提供的吐尔逊阿依·阿**、亚**·布**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热孜瓦古丽·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贷款申请表、个人贷款借据、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表,诉讼费票据、送达票据、律师代理费票据及律师费说明,利息计算表,催收书回执及律师函,文件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吐尔逊阿依·阿**、热孜瓦古丽·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吐尔逊阿依·阿**与邮**岭支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邮**岭支行与吐尔逊阿依·阿**、亚**·布**、热孜瓦**·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订立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邮**岭支行依约向吐尔逊阿依·阿**发放贷款,而吐尔逊阿依·阿**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借款时,吐尔逊阿依·阿**与亚**·布**是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经营,亚**·布**应当与吐尔逊阿依·阿**共同履行还款义务。现邮**岭支行信贷业务已转交给邮储**支行,故邮储**支行要求吐尔逊阿依·阿**、亚**·布**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邮储**支行要求热孜瓦**·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热孜瓦**·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吐尔逊阿依·阿**、亚**·布**追偿。综上,依照《》第、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吐尔逊阿依·阿**、亚**·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99.99元;

二、被告吐尔逊阿依·阿**、亚**·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借款利息12858.78元(截止2015年5月25日),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每日罚息30.9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吐尔逊阿依·阿**、亚**·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北路支行律师费435元;

四、被告热孜瓦古丽·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热孜瓦古丽·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吐尔逊阿依·阿**、亚**·布**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9.50元、送达费3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吐尔逊阿依·阿**、亚**·布**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被告热孜瓦古丽·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热孜瓦古丽·亚*、吾**·司马义、沙德提·阿**、艾**·阿*都热衣木、哈*也提古丽·扎**、塔**·阿**、艾**·玉素甫、普忠阿依·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吐尔逊阿依·阿**、亚**·布**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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