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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市中山北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中山北路支行)与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市中**支行(以下简称邮储中**支行)诉被告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玛丽亚木·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中**支行负责人斯**·艾*、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玛丽亚木·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邮储中山北路支行诉称:2013年7月8日,原告与阿**middot;依**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收购干果,对借款偿还方法和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予以约定。同时原告与阿**middot;依**、艾瓦都力·沙力、玛丽亚木·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联保小组成员于2013年7月8日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成员对小组成员的逾期贷款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如期发放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截止2015年5月25日,阿**middot;依**尚欠借款本金49891.25元,产生利息10545.23元。鉴于阿**middot;依**与艾瓦都力·沙力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家庭共同债务。玛丽亚木·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作为联保协议的连带责任人,负有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阿**middot;依**、艾瓦都力·沙力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891.25元,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10545.23元(截至于2015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阿**middot;依**、艾瓦都力·沙力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律师费435元及诉讼费用;3、玛丽亚木·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邮储中山北路支行陈述,阿**middot;依**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14年6月8日,系统自动借款本息716.25元,之后阿**middot;依**、艾瓦都力·沙力没有还过借款本息。

邮储**支行提交以下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1、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玛丽亚木·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借款人及担保人个人信息、户籍信息及住址、夫妻关系。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1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证明阿**middot;依**与邮储三道岭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联保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根据合同第六条承担责任的范围约定的事实。

3.阿**middot;依**与艾瓦都力·沙力共同签字的贷款申请表1份、证明本借款是阿**middot;依**与艾瓦都力·沙力家庭共同债务,系为收购干果用的、乡镇市三级政府批准的、联保的形式贷款的事实。

4.阿**middot;依**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借款人的个人贷款(手工)借据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借款人的放款通知单(信贷系统打印)1份,还款计划表1份,证明邮储三道岭支行向阿**middot;依**发放贷款5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事实;

5.诉讼费票据1份、送达票据4份、律师代理费票据1份及律师费说明1份,证明本案产生律师费、诉讼费及送达费。

6.利息计算表,证明阿**middot;依**拖欠借据内应还利息为305.58元,期满后的罚息为10239.65元,共计:10545.23元;起诉之日之后计算罚息数额为每日30.49元。

7.文件原件一份,证明中国邮政**司三道岭支行把这笔债权转到中国邮**有限公司邮储银行中山北路支行的事实。

8.对借款人阿**middot;依**的借款催收书回执2份及律师函2份,证明贷款逾期后,邮储**支行向阿**middot;依**催收借款的事实。

被告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玛丽亚木·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阿**middot;依**以收购干果为由,向邮**岭支行申请贷款,金额50000元,期限1年,阿**middot;依**、艾瓦都力·沙力签字确认。2013年7月8日,邮**岭支行与阿**middot;依**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用途为收购干果,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按年利率14.58%,分期还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因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邮**岭支行与阿**middot;依**、艾瓦都力·沙力、玛丽亚木·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组成联保小组,为阿**middot;依**的借款及因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7月8日,邮储**支行向阿**middot;依**发放贷款50000元。截止2015年5月25日,阿**middot;依**尚欠借款本金49891.25元,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10545.23元。

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中国邮**地区分行下发哈邮银发(2015)19号关于停办三道岭支行信贷业务暨做好业务移交相关工作的通知,将邮**岭银行的业务移交至邮储中山北路支行。

上述事实,有邮储中山北路支行提供的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玛丽亚木·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姻证明,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贷款申请表、个人贷款借据、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表,诉讼费票据、送达票据、律师代理费票据及律师费说明,利息计算表、借款催收书回及律师函、文件以及邮储中山北路支行当庭陈述予以证实。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玛丽亚木·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阿**middot;依**与邮**岭支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邮**岭支行与阿**middot;依**、艾瓦都力·沙力、玛**·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订立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邮**岭支行依约向阿**middot;依**发放贷款,而阿**middot;依**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借款时,阿**middot;依**与艾瓦都力·沙力是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经营,艾瓦都力·沙力应当与阿**middot;依**共同履行还款义务。现邮**岭支行信贷业务已转交给邮储**支行,故邮储**支行要求阿**middot;依**、艾瓦都力·沙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邮储**支行要求玛**·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玛**·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阿**middot;依**、艾瓦都力·沙力追偿。阿**middot;依**、艾瓦都力·沙力、玛**·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891.25元;

二、被告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借款利息10545.23元(截止2015年5月25日),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每日罚息30.49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北路支行律师费435元;

四、被告玛**·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玛**·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18元、诉讼费用18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中国邮**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被告玛**·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玛**·塔**、艾**·库尔班、阿**·塔**、艾**·吐**、阿**·乃木都力、艾**·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阿**middot;依不拉英、艾瓦都力·沙力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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