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奎屯西**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7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奎屯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彩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4年8月23日江苏中**限公司(甲方)与奎屯**公司(乙方)签订的《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分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把该工地门、窗、玻璃幕墙项目承包给乙方,项目名称为乌苏酒街商业项目二期工程,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奎屯市人民法院,现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结算仍欠工程款561541元,张*作为担保人在《还款承诺》上签字。故诉请判令:1、江苏中**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61541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661541元;2、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江苏中**限公司及张*承担案件诉讼费及投递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在乌苏市,虽然协议约定由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奎屯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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