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席**与周**、周**、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席**因与被申请人周**、周**、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4)巴*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席**申请再审称:本案涉诉土地的使用权是我的,不属于和硕县浩**责任公司,原审法院对我向周**、周**、周**主张承包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诉土地于2008年已被和硕县浩**责任公司承包给张*等人,后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以承包方欠费为由,在报纸上登载了与上述承包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通知,经过诉讼,该通知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原合同继续履行。而席**又于2012年11月12日就涉诉土地与周**、周**、周**签订了承包合同。上述事实证明,席**将涉诉土地承包给周**、周**、周**的行为发生在和硕县浩**责任公司与张*等人对于涉诉土地的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客观上本合同无法履行。席**无证据证明周**、周**、周**在本案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审法院对席**向周**、周**、周**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再审申请人席浩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