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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甲在自己位于库尔勒**集团公司14号楼3单元101室内喝酒后,想到与居住在楼上201室的被害人鞠*甲因房屋暖气漏水泡湿房屋墙面问题多次发生纠纷未解决,越想越生气,便从厨房拿起菜刀装进胸前左侧上衣内口袋来到201室与鞠*甲争执,期间,鞠*甲进房内拿出木棒准备打向李*甲时,被告人李*甲用菜刀将鞠*甲左手大拇指砍伤。经鉴定,鞠*甲因外伤致左手拇指离断超过指间关节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甲能够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甲三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甲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未提出异议,辩解之前找被害人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害人还想用菜刀来砍自己,所以这次才带菜刀去谈,在被害人持木棒打自己的情况下,才掏出菜刀砍到被害人。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定性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2、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3、被告人积极赔偿,真诚悔过,并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4、被告人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甲在自己位于库尔勒**集团公司14号楼3单元101室内喝酒后,想到与居住在楼上201室的被害人鞠*甲因房屋暖气漏水泡湿房屋墙面问题多次发生纠纷未解决,越想越生气,便从厨房拿起菜刀装进胸前左侧上衣内口袋来到201室与鞠*甲争执,期间,鞠*甲进房内拿出木棒准备打向李*甲时,被告人李*甲用菜刀将鞠*甲左手大拇指砍伤。经鉴定,鞠*甲因外伤致左手拇指离断超过指间关节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2月15日19时35分鞠*乙报警称其弟弟被人拿刀砍伤。民警赶赴现场,初步了解当日下午19时许,鞠*甲与李*甲因房屋漏水一事发生纠纷,李*甲手持菜刀将鞠*甲左手大拇指砍伤。(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5日19时35分鞠*乙报警,民警接警后根据现场证人证言,于次日11时许在库尔勒**集团公司14号楼3单元101室依法将被告人李*甲口头传唤至开发区派出所进行讯问调查。李*甲对其用菜刀将被害人鞠*甲左手大拇指砍伤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甲系完全行为责任能力人。(4)情况说明二份及教师资格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鞠*甲系聋哑人,库尔**队侦查员在对其询问时,聘请了巴**学校手语老师李**与其沟通,发现,鞠*甲未上过聋哑学校,不能使用正规的手语进行交流,因此,侦查员无法对本案被害人鞠*甲制作笔录。(5)残疾人证复印件证实,2009年12月17日,由中国**合会批准填发的鞠*甲的残疾人证。鞠*甲的听力言语残疾壹级。(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现场方位、室内布局等情况,并依法在现场提取痕迹、物证。(7)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将扣押的涉案物品菜刀一把、木棒一根依法移送。鉴定意见证实,提取血样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月5日16时30分,库尔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依法提取被害人鞠*甲的血样。法医物证意见书证实,在送检的菜刀刀刃上血迹、室内门口蓝色拖鞋上血迹、室内过道地面上血迹、室内茶几桌面血迹擦拭棉签、室内厨房地面血迹擦拭棉签检出男性遗传物质,支持为被害人鞠*甲所留。在送检的木棍细头上血迹擦拭棉签上检出男鞋遗传物质,支持为被告人李*甲所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鞠*甲因外伤致左手拇指离断超过指间关节属重伤二级。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甲经混杂辨认,指出照片中3号就是砍伤鞠*甲的菜刀。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甲指认库尔勒**集团公司14号楼3单元201室门口是其犯罪地点。被害人鞠*甲经混杂辨认,指出照片中6号男子(李*甲)就是砍伤自己左手大拇指的人。收条及谅解书复印件证实,2016年2月5日被害人鞠*甲收到李*甲家属支付的赔偿款总计140000元,并表示谅解。鞠*乙证实,2015年12月15日19时许,我在弟弟鞠*甲家吃饭后,听见有人敲门,声音比较大。开门见楼下101室的李*甲夫妇,李*甲说他们墙面因为我们家漏水给泡湿了,让我们给他们家刷墙。我闻见李*甲身上有酒味,我不耐烦说这个事不要给我说,你赶紧走。李*甲不愿意,嘴上骂骂咧咧,我当时有点生气就开始和他争吵起来,我弟弟鞠*甲、妹妹鞠*丙、妹夫史某某听到声就都出来,当时我们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李*甲老婆一直拉他的胳膊,他用右手从怀里抽出了一把菜刀并骂人说我砍死你们,我弟弟比较激动,因为他是哑*就哇哇叫,他转身回客厅从沙发后面拿了一根大木棒朝李*甲冲过去,用左手拿着棍子对着李*甲,这时我看见李*甲用右手拿着菜刀朝着我弟弟手握大头棒的地方砍下来,棒子掉到门口,我弟弟右手紧握着左手大拇指哇哇的叫着朝厨房跑,我妹妹鞠*丙比较害怕就赶紧把门关了。这时我们才发现我弟弟鞠*甲左手的大拇指被砍掉了,留了很多血,我就打电话报警。我弟弟拿的棒子是普通十字镐把子,一头粗一头细,粗的那头是长方形,细的那头是圆柱型,长60-70厘米。白*证实,2015年12月15日16时许,我和老*李*甲在家吃午饭,当时我老*喝了半个高脚杯的白酒,然后他就在沙发上睡觉了。我出门了,大概是18时许,我回家做饭,我和老*李*甲吃完饭后,他看到墙面上被水浸泡的印子,就很生气,非要上楼去给楼上201室住户说,让他们家给我们家刷墙,我就劝他说:“算了,我过几天碰到他们家人给他们说。”我老*不听,非要上去,我就给他说:“上次楼上剁羊肉声音那么大,你上去跟他们理论,人家都要拿菜刀砍你,你就别上去了。”我老*说:“他们家拿菜刀,我这次去也拿菜刀,我备着。”我说那你上去跟人家好好说,我老*李*甲就把菜刀装进上衣胸前左侧内的口袋里了,我就陪着我老*李*甲一起上去,我老*敲的门,开门的是哑*和哑*的哥哥,哑*的哥哥问我们要干什么,说话期间哑*的姐姐和他的姐夫也都过来了,我和我老*李*甲就说他们家暖气漏水把我们家墙浸泡的事情,他哥哥还没等我们说完就不耐烦的对我们说:“去去去,滚蛋。”我老*听了就不愿意了,就跟他们争吵起来了,后扭打起来了,我就拉着我老*,她姐姐拉着他们家的人,这时鞠*甲跑回房子拿了根棍子要打我老*,我老*用右手从上衣胸前左侧内口袋将菜刀拿了出来,挥了一下,随后我看见哑*拿着的棒子就掉到门口的地上了,哑*的姐姐就赶紧把门关上了,我就在外面听到哑*的姐姐在里面说赶紧报警,哑*在房子里哇哇的叫着,我老*就把掉到地上的棒子捡了起来,说:“还想用棒子打我,我要是没带刀不被敲死了吗。”我拉着我老*回家了,回到家以后,我老*就把菜刀放到一进门的鞋柜上了,把棒子扔到客厅的地上。过了一会警察就过来,把我老*带走了。史某某证实,2015年12月15日19时许,我们一家人吃饭在看电视,听见外面有人敲门,鞠*乙过去开门,听到他说一句“你要干什么。”好像和什么人吵架,我们一起过去看,是楼下的住户李*甲,他在那里吼说要砍死你们,李*甲从怀里掏出刀,我小舅子鞠*甲看见后回房子拿了根棍子出来要打李*甲,准备要打过去的时候李*甲就把刀直接砍上来,鞠*甲看见手指被砍掉就回去拿菜刀要砍李*甲。我们把房门关上拦着鞠*甲不叫他出去。楼下的住户李*甲和他老婆就回家了,然后我们报警了。我听说他们以前有矛盾但不知道是什么矛盾,听我舅*说鞠*甲在家剁羊肉,李*甲嫌声音大,上来和鞠*乙、鞠*甲发生争吵。李*甲上来时喝过酒,他拿得刀就是家里做饭用的刀,鞠*甲拿的棒子一头细一些一头粗一些。鞠*甲的精神和智力都是正常的,就是聋哑人,他没有学过手语。鞠*丙证言与史某某的基本一致。被告人李*甲供述,2015年12月15日16时许,我在家喝了一高脚杯白酒后,就休息了。到19时许,我妻子白*回到家后,我因为喝了点酒,又想到去年冬天楼上(本市新**公司14号楼3单元201室)管道漏水,导致我房子墙面被水泡和楼上经常在深夜打麻将影响我休息,还有2015年11月20日,他们家在楼上剁东西,影响了我休息,我上楼与他们理论时发生激烈的争吵,并且我和鞠*乙、鞠*甲扭打时,我吃了亏,鞠*甲还想拿着菜刀砍我,但是被他们的家人拦住了的事情。想到这些我越想越生气,就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装进我胸前左侧上衣内口袋,想去楼上找他们的事,我妻子看到我拿了菜刀,就劝我不要去和楼上发生矛盾,但她拗不过我,就跟着我一起到了2楼。我媳妇就敲201室的门,当时开门的是鞠*乙,鞠*乙开门以后,我和我媳妇就给他说他们家管道漏水将我们房间墙面泡湿的事情,要求他们解决漏水的事情,并且把我们家泡湿的墙面全部粉刷,但是鞠*乙很不耐烦,告诉我说:“我不给你说,这个事情我不管。”我和我媳妇就很生气,和鞠*乙发生了争吵,随后鞠*乙的家人都出来了,和我们争吵起来了,我想动手打鞠*乙,但是他们家里人都挡在前面,我没有打上,这时我看见鞠*甲也冲了过来,想要打我,我就用右手朝鞠*甲的脖子推了一把,然后就用右手将胸前左侧上衣内口袋的菜刀拿了出来,并且对着鞠*甲骂,鞠*甲看我把菜刀拿了出来,就从房子里拿了一根大头棒,冲过来准备打我,当时门口站着的是鞠*甲的姐姐,鞠*甲把他姐姐拉开后,就准备用大头棒打我,我就用左手将大头棒抓住,随后用右手拿的菜刀朝鞠*甲手握棒子的地方砍了一下,随后我就棒子抢了过来,他们家人看到我用菜刀砍人了,比较害怕,就赶紧将门关上了。我妻子白*就把我拉回家,我到家后,将菜刀放到进门的鞋柜上,将夺过来的棒子扔到客厅的地上了,这时我看见棒子上有一些血迹,并且听到楼上鞠*甲在哇哇的喊叫,我想肯定把鞠*甲砍伤了。没过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我的家里把我带到开发区派出所了。我喝的是一高脚杯伊犁小老窖的白酒,酒精含量好像是50度,我喝了大概100克左右。我拿菜刀就是去吓唬吓唬他们家人,出一口气,想把我们家房屋墙面被泡坏的事情解决了。菜刀刀把是木制的,刀把5厘米长,刀身15厘米左右,是银灰色的。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李*甲能主动与被害人调解,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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