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共有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王*共有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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