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王*共有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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