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华诉被告库尔勒**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6.93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库尔勒**务有限公司与马**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共有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拓**公司与孙**、拓普果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巴州青**责任公司与张**企业承包经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巴州富**责任公司与薛**、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汇**有限公司与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苏新岗与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伍**与温宿**果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寇*、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