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粟**等与拜**晨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粟**、包**、李**、李**、符**、粟**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粟**、包**、李**、李**、符**、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乔**,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拜城县**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拜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9元退还上诉人粟正光、包**、李**、李**、符**、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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