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粟**、包**、李**、李**、符**、粟**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粟**、包**、李**、李**、符**、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乔**,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拜城县**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拜城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拜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9元退还上诉人粟正光、包**、李**、李**、符**、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