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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克拉玛依区荒漠绿洲生态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克拉玛依区荒漠绿洲生态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克拉玛依区荒漠绿洲生态园之经营者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琦诉称,2011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后原告以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012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被告加盖公章经营业主陈**签字,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607333元(计算借款期间三年四个月,按年息6.6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计算一年四个月按6.15%)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克拉玛依区荒漠绿洲生态园辩称,原告本来是被告的入伙人之一,作为出纳负责管理账目,后因生态园资金周转不灵,欲退伙,便与被告协商将入伙的2000000元作为向被告的借款,被告同意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被告借款290000元及2014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中**银行还款50000元,二笔钱款应该从本金2000000元中予以扣减,对于利息计算过高。对于借款事实认可,但因经营不善现无法偿还,请求驳回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克拉玛依区荒漠绿洲生态园于2011年7月15日注册登记,性质为个体经营,经营者为陈**。原告王**在被告处投资入股2000000元并负责出纳的工作,后因被告资金周转短缺导致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原告欲退伙与被告商议,被告同意原告撤资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陈**于二零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向王**借款贰佰万元整人民币,用于克拉玛依区荒漠绿洲生态园园区建设,经双方同意,陈**应在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之前陆续归还欠款贰佰万元整。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借款人陈**2012年9月23日并加盖克拉玛依区荒漠绿洲生态园印章。”现借款到期被告无力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被告克拉玛依区荒漠绿洲生态园于2014年11月15日,向原告王**中**银行(卡号:622845302001992XXXX)转账50000元;原告王**于2012年7月13日,向被告克拉玛依区荒漠绿洲生态园借款2900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有借据原件、银行凭单、借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录音资料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由投资入股的合伙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可以证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故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被告认可借款2000000元的事实,并递交了原告借款290000元及银行转账50000元证据,原告认可该二笔钱的存在,但提出不是偿还本案借款,其中290000元是为了给被告倒账,后来陆续全部投入生态园建设中;50000元是被告向原告借款490000元时所支付的利息;但是原告未能提出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的成立,且双方之间关于490000元借款原告认可已经支付完毕,从借据上也不能反映出支付的利息金额是50000元,故被告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依法支持的借款本金为1660000元(2000000元-290000元-50000元),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607333元利息请求,应按借据中载明的还款期限及利率和本院认定的借款本金数额计算。其中借期内按银行同期借款年利率6.65%计算,逾期利息按当年利率6%计算,本金利息三年四个月即367966.66元(1660000元×6.65%÷12月×40月=164000元);逾期利息一年四个月即164000元(1660000元×6%÷12月×16月=13280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依法支持的部分为500766.66元(367966.66元+132800元),原告请求中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克拉玛依区荒漠绿洲生态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偿还借款1660000元及利息500766.66元,共计216076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58.66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32.40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王**承担4702元,被告克拉玛依区荒漠绿洲生态园负担2830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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