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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赵**、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赵**、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郁**,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2013年1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期四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约定逾期还款承担借款额20%的违约责任;2015年3月12日,被告赵三家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2个月,并出具借条,约定逾期还款承担违约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万元;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18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赵三家辩称:对2013年1月14借款40000元认可;2015年3月12日出具的借条中的50000元是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被告也认可,但被告认为原告不应该再主张利息。

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1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期四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约定逾期不还,愿支付借款额20%的违约金;2015年3月12日,被告赵三家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2个月,并出具借条,约定逾期不还,愿支付借款额20%的违约金。因借款至今未还,故引起诉讼。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借条二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90000未偿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实,被告理应偿还。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规定,民间借贷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利率限度所计算的数额;对超出的部分,一般不予保护。2013年1月,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利率6%,四倍为24%。40000元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每年利息为9600元。两年为19200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8000元,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的辩解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与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借款90000元。

二、被告赵**与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违约金18000元。

本案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前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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