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博尔塔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奎屯青**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奎屯市人民法院(2013)奎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奎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即原审原告奎屯青**责任公司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再审申请人即原审被告博尔塔拉**安装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奎屯南**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奎屯青**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奎屯青**责任公司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回起诉,经博尔塔拉**装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奎屯青**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13)奎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