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诉被告杨*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已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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