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阿克苏**务有限公司、王**(龙*汽车销售公司)诉被告巴州耿**有限公司、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克苏**务有限公司、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84.88元,减半收取5942.4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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