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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依尔.艾合麦*与渭南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塔**艾合麦提诉被告渭南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塔**麦提诉称,原告曾与被告法人杨**控制的陕西**限公司有过玉石买卖合同关系,当时杨**以其玉洲公司名下的三套商品房作为玉石买卖合同的担保,但杨**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剩余的玉石款项,所以原告在西安**法院诉了与国**司之间玉石款的案子,该案已经胜诉并进入了执行阶段,但执行没有效果。所以原告现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原告交付合同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依据提起合同诉讼,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原告与陕西**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买卖关系纠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124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塔依尔.艾合麦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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