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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治安与被告李**、何**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治安与被告李**、何**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治安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告李**、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治安诉称,2009年被告李**将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50团7连200亩枣园转让给原告李治安,并与原告李治安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原告李治安支付了土地转让费460000元。因为枣园尚存在账务未结清的问题,原告李治安与被告李**协商解除合同,被告李**同意退还原告李治安支付的转让金460000元。合同解除后,被告李**陆续偿还原告李治安转让金360000元,尚欠10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李治安出具了10000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李治安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李治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李治安土地转让费1000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100000元可以给原告李治安,但要求原告李治安支付违约金和当年枣园的损失。

被告何*云辩称,原告李**所说的不是事实,当时被告何*云与被告李**共同欠原告200000元,但帐是分开偿还的,被告何*云已经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李**将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50团7连200亩枣园转让给原告李治安,并与原告李治安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原告李治安支付了土地转让费460000元,后因枣园尚存在账务未结清问题,原告李治安与被告李**协商解除合同,被告李**同意退还原告李治安支付的转让金460000元。合同解除后,被告李**陆续偿还原告李治安转让金360000元,尚欠100000元,并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李治安出具100000元的欠条一张。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欠条、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李治安书写的证明证实了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被告李**欠原告李治安100000元有原告李治安提供的欠条为依据。欠条系被告李**书写,因此该欠款应当由被告李**偿还。被告李**出具欠条时,系其与被告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何**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辩解要求原告李治安支付违约金和当年枣园损失的请求及被告何**辩解账目是分开偿还其已经偿还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与被告何**十日之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治安欠款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李治安已预交),由被告李**和被告何**各自负担1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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