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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石河子市**有限公司、魏**、张**、梁**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石**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魏**、张**、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代理审判员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天**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新春,被上诉人魏**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2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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