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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玛*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在财产分割方面未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对受害妇女权益保护原则。原审判决认定位于玛纳斯县乐土驿镇的砖木结构平房五间带院落是被申请人婚前财产并将该财产判给被申请人所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再审将该财产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应予倾斜分割,即对该财产实物分割或作价,由申请人分割大部分,小部分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原庭审中仅口头答辩而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的性质,原审判决草率认定被申请人的答辩成立,导致错判。申请人现提出证据证明该财产为婚后共同财产,应予倾斜分割,即对该财产实物分割或作价,由申请人分割大部分,小部分归被申请人。由于作为受家暴摧残多年的受害妇女申请人,法律赋予了相应的各种救济方法,如财产倾斜分割、损害赔偿等,而在本案,申请人未享受到这种保护,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及对受害妇女权益保护原则。二、原审判决对被申请人出具债务的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加审查就予以采信,导致本案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请求再审予以改判不认可该债务。在本案被申请人出具不合格证据,如借条2张、证人侯**证言等,庭审中申请人不认可该证据,而原审法院不加区别就予以采信,至事实不清导致错判。三、原审判决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长期实施家暴的有效证据不予采信,如被申请人的保证书、被申请人的庭审答辩意见等,不予采信申请人在分割财产方面要求倾斜分割的诉求,使得受害妇女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本案错判。申请人请求再审重新分割财产并予以对申请人倾斜分割。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5)玛*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至第七项内容,支持申请人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牟*某认为:首先,位于玛纳斯县乐土驿镇的砖木结构平房五间带院落是被申请人婚前财产,该房屋是其哥哥牟*在其婚前给被申请人买的房子。婚前被申请人和其哥哥牟*一起干了六年活,被申请人结婚后,1998年牟*就将他买的房子赠予给了被申请人。其次,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实施家暴,也没有打过申请人,只是吵架时有推搡的动作。第三,为买挖掘机欠盛立平150000元的债务被申请人已经全部偿还,申请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不能成立。申请人自身也没有尽到做母亲的义务,从来没有照顾过孩子。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维持原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审判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恰当。申请人马某某提出位于玛纳斯县乐土驿镇的砖木结构平房五间带院落属于婚后财产,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房地产平面图并不能证实该房产属于婚后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在分割债权、债务方面依法进行了分割,且对申请人有所倾斜,故对申请人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申请再审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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