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本溪市平山区地盛物资经销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尚未发出公告,现申请人本溪市平山区地盛物资经销处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交,由申请人本溪市**资经销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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