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因与被上诉人阿*都·热西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阿**、代理审判员热古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布**·胡**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阿*都·热西提及其委托代理人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