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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力与阿*都&middot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因与被上诉人阿*都·热西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阿**、代理审判员热古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布**·胡**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阿*都·热西提及其委托代理人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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