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限公司与被告甘**、乌鲁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乌鲁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乌鲁木**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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