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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苏**,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与上诉人乌**告有限公司(下称美**公司)、被上诉人苏**、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及上诉人美**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上诉**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上诉人乌**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应收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18.01元(上诉人苏**已预交468.01元,上诉**达公司已预交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9.01元由苏**承担234.01元,由美**公司承担25元,余款由本院退还苏**234元,退还美**公司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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