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新**限公司与李*、俞*、张*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俞*、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担保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俞*、张*价值988456元的财产,原告新**有限公司提供其银行账户988456元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或查封被告张*、李*、俞*,价值总额为98845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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