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预交437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350元(4375元-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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